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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开发处)

    联系电话:0851-84844705

    传真号码:0851-84844705

    电子邮箱:gysrsjfgc2022@163.com

    通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政府A 区227室

    邮政编码:55008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及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申请人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并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相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在线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3.答复: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也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送达:登记回执及答复文书根据申请人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送达。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五、收费方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