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填写的《劳动保障监察定期书面审查登记表》和《劳动保障监察定期书面审查手册》(手册需到现场领取);
2.经批准成立所办理的证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
4.2021年十月份和十二月份工资发放表(含加班工资发放表);
5.2021年十二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6.使用在校学生、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退休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工的,提供学生证、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退休证、劳务派遣协议等;
7.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文件(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单位不用提供);
8.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所有单位均需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参加审查。
用人单位需将上述(2)~(5)四项资料用A4纸复印一套【其中第(3)项“劳动合同文本”复印资料只复印一份样本即可】,所有复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存档。
机关事业单位聘请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的,需将上述(3)~(5)三项资料用A4纸复印一套【其中第(3)项“劳动合同文本”复印资料只复印一份样本即可】,未聘请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进行备案。
逾期不按规定报送资料和参加定期书面审查的,将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