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奔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你单位职工韦济华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贵阳市鉴字DJ202403669)及《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贵阳市鉴字TG202402283)。经鉴定韦济华的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韦济华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3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共计150天。
以上鉴定文书已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