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
二、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办理部门
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0851-82235030; 0851-84853984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凯里路235号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11楼1112办公室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该表可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服务大厅—下载中心—社会保障"页面中下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
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如有下列情况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申请人为被鉴定人近亲属的需提交申请人和被鉴定人的有效关系证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委托经办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该表可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服务大厅—下载中心—社会保障"页面中下载),其中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
◆办事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及相关病历资料等提交至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申请,经初审合格予以登记受理。
二、具体安排:
(一)安排鉴定:按照受理登记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安排鉴定。提前通知申请人具体鉴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被鉴定人带齐鉴定资料,按通知的时间到达鉴定现场,由随机抽取组成的鉴定医学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专家组根据职工伤病情况,结合医疗诊断情况,按照国家相关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因资料不齐(或专家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进行鉴定的,待补充资料后另行安排鉴定。
(三)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鉴定结论送达:自现场鉴定之日起15日左右,申请人可通过到鉴定中心领取鉴定结论等方式送达鉴定结论。
三、再次鉴定: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等。
◆办结时限
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但因补充资料、无法联系、未按预约时间到场鉴定、不能及时领取结论书等情形的,其所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
一、因工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含委托鉴定、一年后复查鉴定)320元/人次。
二、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180元/人次。
三、因工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200元/人次。
收费依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203号)